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能不能随意解除
工伤职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既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又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网友咨询:
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能不能随意解除?
律师解答:
职工因工致残,其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因伤残等级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补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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