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抵押权人可以随意变更受偿顺序吗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抵押权人可以随意变更受偿顺序吗?
律师解答:
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对个抵押权的,各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其本质上是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补充: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未成立,不发生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只是基于抵押合同而成立的一般债权关系,数个抵押债权人之间对抵押不动产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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