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未在工位是否属于无故脱岗
对于上班族而言,工位就是自己的办公“领地”,在这一亩三分地上,几乎一坐就是一整天。
网友咨询:
未在工位是否属于无故脱岗?
律师解答:
“未在工位”不等于“脱岗旷工”。未在工位应当是指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短暂性的离开工位的行为,本质上并未脱离办公状态,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范围之内。脱岗是指员工上班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时间较长。离开多久算脱岗,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综合判断。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上班“摸鱼”“溜号”,将脱岗标准认定过严,不仅遭到员工反感,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若发现公司员工有“未在工位”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员工核实、确认,必要时予以提示、警示,避免因时间过长,增加双方解释和举证难度。想证明是否故意脱岗,一定要证据充足、可信、有合法性。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员工起诉,要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脱岗有正当合法理由。企业起诉,要能证明该项规章制度通过了职代会,且当事人学习了该项规章制度,还要能证明员工离开岗位拒绝劳动,而且已经提前警告或通知到当事人,且其仍不改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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