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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下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律师解答: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权人变更了住所难以对其行使权利。
2、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等。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消极权利。
律师补充:
先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3、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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