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关于农民工的身份认定有何规定
改革开放初期,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迁入城市,参与城市建设。
网友咨询:
关于农民工的身份认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如果一个人具有农村户籍身份,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务工所得的劳动报酬,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被认定为农民工。
“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要求是需要直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农村居民”可能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身份证地址;从户口本判断;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等。在具体情况下,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律师补充: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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