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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解答: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比如,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的范围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使代理权终止,但是行为人仍然从事的代理。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
律师补充:
通常而言,无权代理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被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此类合同一般不对双方产生效力。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在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相对人非善意时,行为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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