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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这个词在民事活动中出现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经常会听到说甲用乙的名义与丁订立合同,而后要求履行义务时,发现甲并没有代理权,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你知道无权代理是什么意思吗?
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解答: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以下要求:
1、代理人缺乏代理权。也就是说,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消灭后作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已经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4、当被代理人在被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由于合同的确定无效,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律师补充: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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