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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那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法事项。
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5、单纯的不作为。
律师补充: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特征:
1、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2、管理人的管理出于主观上的原因,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出现了认识上的不当或者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或者明知他人的事务而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
3、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
4、不真正无因管理仍然产生债的关系,但内容有所不同,仍然享有补偿的请求权,但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对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要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就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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