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有何规定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形。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
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律师补充:
债权人的身份应经债权申报、审查等破产程序方能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破产程序的认定,债权人才有权利主张抵销权。如债权人的身份未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等程序予以确定,则其行使抵销权的主体条件不能满足,抵销权亦无法行使。
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已经无法得到全额清偿,因此如允许债权人行使一般抵销权,则获得抵销权的债权相当于全额清偿,这样就减少了破产财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违破产法的平等清偿原则。因此在破产法中对一般抵销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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