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如何判断同类商品包装、装潢的相同、相近
包装装潢是指包装的造型和表面设计,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装饰和美化,使包装的外形、图案、色彩、文字、商标品牌等各个要素构成一个艺术整体,起到传递商品信息、表现商品特色、宣传商品、美化商品、促进销售和方便消费等作用。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同类商品包装、装潢的相同、相近?
律师解答:
首先,两者商品包装、装潢应具有一定的相同部分,如整体构图、颜色组合等方面存在相同部分。其次,要判断相同部分是否为要求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的显著性部分,其显著性程度如何。最后,要判断上述近似部分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购或混淆。
判断同类商品包装、装潢的相同、相近,应考虑下列几点:
(1)必须是同类或相近的商品包装、装潢;
(2)必须以一般公众或消费者的全面视角去判断;
(3)必须整体把握商品的包装、装潢不能仅以某一局部去认定。
律师补充:
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其他缺乏显著性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中,第(3)种涉及功能性,不适宜排他性使用,因而不能获得特有性保护,而(1)、(2)、(4)种情形虽然本来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特有性。这种经使用而取得的显著性,就是所谓的取得第二含义或者其他含义,即在原来的意义之外获得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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