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售房时附赠的人防车位,开发商有权收回吗
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用于居民战时防空隐蔽。防空地下室是小区必备设施,为了将防空地下室的作用最大化,通常会把防空地下室设计成地下停车位,而这些停车位,便是“人防车位”。
网友咨询:
售房时附赠的人防车位,开发商有权收回吗?
律师解答: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告诫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信守车位使用协议订立时的承诺,合法用权。房地产公司突然强制收回车位,既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一般来说,它的使用权是给当地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一些建设单位使用,战争时期就由国家强制征收使用。人防车位不可以被买卖,但可以出租,出租年限最长不可以超过二十年。当国家发生战争或者是出现重大灾难时,国家会把人防车位强制征用。
律师补充: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和管理、收益权是分离的,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权依法归开发商。人防车位的权属归国家所有,依法不得转让,但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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