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人防车位产权归谁所有
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用于居民战时防空隐蔽。防空地下室是小区必备设施,为了将防空地下室的作用最大化,通常会把防空地下室设计成地下停车位,而这些停车位,便是“人防车位”。人防工程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之中,业主购买人防车位是不具备所有权的,也就是不能办理产权证。
网友咨询:
人防车位产权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一般来说,它的使用权是给当地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一些建设单位使用,战争时期就由国家强制征收使用。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和管理、收益权是分离的,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权依法归开发商。人防车位的权属归国家所有,依法不得转让,但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利人,可以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收益权利进行转让。
律师补充:
如果是人防车位,在防护单位之间会有比较大、比较厚的防护密闭门。在人防工程口部外有人防指示牌和标识牌,人防工程内部之间有辅助标牌,看到张贴这些牌子的车位应是人防车位。人防车库墙体、柱子上会涂有橙色的腰线,印有“人防墙体、严禁破坏”、“人防车位、禁止买卖”等字样,普通地下停车场则没有。人防车位数字编号前有“人防”字样,普通车位数字编号前没有“人防”字样。普通车位视野一般比较空旷,而人防车位周边有战时通风机房、平时通风机房、值班室、洗消室等,看到建有这些配套设施的车位也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可以被买卖,但可以出租,出租年限最长不可以超过二十年。当国家发生战争或者是出现重大灾难时,国家会把人防车位强制征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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