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网友咨询: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律师补充:
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途径,但二者存在差异,程序的启动不能任性。一般来说,强制清算以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全部债权人得以清偿后,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侧重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程序则从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了不同类型债权清偿的顺序、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的原则。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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