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的缔约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
1、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等违反附随义务或向合同义务的行为;
2、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
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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