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合同缔结之际当事人所负之诚实信用义务,包括协办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而且损害需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构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信赖利益的赔偿大致包括:善意缔约人为缔约支付的直接费用,善意缔约人所遭受的财产利益的额外支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的损失,可期待的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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