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律师解答: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
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包括协办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而且损害需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构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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