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股东是否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是当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严格遵循这项制度对发展社会经济具有极大的意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合同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目的和本质,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股东是否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律师解答:
股东不得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所谓公司面纱,是指公司的拟制人格,如果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导致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身份、独立财产、独立的经营意志,完全依附于控制人的意志,成为控制股东的代理人或工具,则债权人可以揭开面纱、直索股东个人责任。有权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债权人,这与该制度的设计目的紧密相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在股东对公司实施不当控制的情形下,剥夺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补充: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对象是营业性法人,特别是营业性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特征排除了非营业性法人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公司已经合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法人人格否认只对特定个案中所涉及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因此该制度的适用不涉及该公司的其它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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