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区别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是民法中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两种法律行为,甚至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有弄错的情形,二者虽然外观诸多相似,结果却差之千里。
网友咨询: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区别:
1.使用名义。无权处分以行为人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以本人之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无权处分限于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无权代理包括物权行为及债权行为。
3.权利或权限。无权处分行为人无处分权;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限。
4.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不能取得所有权。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可以要求被代理人继续履行。
律师补充: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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