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

2023年03月01日 法妞问答律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网友咨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

  律师解答:

  不需要。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律师补充:

  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待命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69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