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从银行贷款借给朋友,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老陈以经营酒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好友老王借款50万,老王先后在三家银行贷款共计50万元并,转至老陈提供的其妻子的银行卡内,老陈向老王出具借条一张。老陈向老王偿还借款本息23万余元后不再还钱,老王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老陈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10万元。
法院会如何判呢?
本案中的涉案借款的款项来源系老王从多家银行贷款所得,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老王与老陈之间的借贷合同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老陈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就老王利息及服务费损失,因老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告知老陈银行贷款的利息及费用明细,对此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陈偿还老王借款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赔偿老王因本案支出的利息及服务费损失8万元,剩余2万元由老王自行负担。
贷款后又转借他人,贷款的利息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该类情形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出借本金,而无需支付出借人因贷款分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因此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一般由出借人承担。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以贷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通过此种行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因此,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遇到借钱的事,不仅要量力而行,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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