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婚前协议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有效吗?
2011年甲男与乙女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为结婚准备购置涉案房屋,双方签署了婚前协议书,协议约定,甲男与乙女如有一方移情别恋、违规出轨,过失方将不再拥有共同财产。同时甲方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于乙女名下,后二人因甲男出轨打人等原因分手,甲男请求法院分割二人的共同财产。乙女则认为甲男有违反协议的行为,不能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在认定效力时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该协议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对该条款的分割比例予以调整,结合甲男有对乙女的殴打行为及移情别恋等行为,对未能缔结婚约存在一定过错,在分割双方约定的共同所有财产时,按照甲男取得85%,乙女取得15%。
忠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分居期间王某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赵某遭受精神伤害。王某违反协议约定,亦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赵某予以赔偿。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否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都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损害赔偿。因为即使以忠诚协议为依据,当忠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超出过错方承受范围,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履行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的法定义务时,过错方也是可以向法院主张调低赔偿金额的。
因此,夫妻之间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不一定有效。建议夫妻之间在签署忠诚协议时,首先,应保证签订双方是平等自愿的;其次,忠诚协议不得约定排除抚养权、人身伤害等内容;最后,忠诚协议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合理适当、公平。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