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在什么时间提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网友咨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在什么时间提出
律师解答: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是,无论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均是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二审中提出申请的,二审人民法院会告知受害者向其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两百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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