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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物权代理的情形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这是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保障措施。那么,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的类型都有哪些
律师解答: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律师补充:
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只要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就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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