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办理居住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居住证申请的资格条件包括:
1. 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需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并已连续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2. 外来人员在当地需有固定的居所,且预计居住时间将超过六个月。
3. 外来人员若在当地连续接受教育,亦符合申请条件。
4. 外来务工者若在当地已缴纳社会保险及税款满一年或以上,同样有资格申请。
为成功办理《居住证》,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交与以下条件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1. 已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社保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申请人,需准备:
-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缴费记录查询单。
2.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或企业主,应提供: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已购置房产或在房管部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申请人,需提交:
-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入住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如为租房);
- 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记录查询单。
4. 符合当地户籍迁移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符合落户条件的证明。
5.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
- 父母双方的《居住证》;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等。
居住证办理的具体流程概述如下:
1. 若外地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更换居住地,需携带原居住证、新居所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并注明实际居住地址),前往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即失效。需在到期前10日内,到原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
3. 持有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居住证者,可在有效期内申请延期。离开本市时,需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居住证。如居住证遗失,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程序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