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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标准是什么?
2024-05-28 交通事故 阅读量: 56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理赔主要涵盖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核心方面,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1. 医疗费用:

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正式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文件综合确定。

2. 误工费用:

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实际收入状况来计算。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则根据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

3. 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具体确定。

4. 交通费用:

基于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来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估算。

6. 营养费用: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具体确定。

7. 残疾赔偿金:

基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 辅助器具费用:

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为标准来计算。

9. 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

10. 丧葬费用:

依据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的总额。

11. 死亡赔偿金:

同样基于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 精神损害赔偿:

其数额将基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以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二、财产损害赔偿方面: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等。赔偿标准基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等于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价值。

1. 直接损失赔偿:

原则上应恢复原状或进行折价赔偿。

2. 间接损失赔偿:

若因交通事故造成间接损失,如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侵权人也应负责赔偿。

此外,法院还将支持以下财产损失赔偿请求:

1. 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载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施救费用。

2. 因车辆无法修复或灭失,购买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替代车辆的费用。

3. 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运营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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