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车辆是否可以取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车辆可以被取回。
在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后的五日内,他们应当通知事故涉及的当事人前来领取被扣留的车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旦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已经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在五天内通知当事人取回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关于交通事故扣车,有几点需要注意:
1. 如果受害方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能会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但车主如果有担保,也可以取回车辆,以避免产生营运损失。
2. 交警没有随意扣车的权利,只有在需要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才可以暂扣车辆。
3. 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且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他们承担,但通知当事人领取后,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5. 如果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放行车辆。如果车辆有损坏,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6. 对于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长时间无人领取的车辆,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7. 对于无牌证、报废或未投保的车辆,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