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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想买李某的摩托车,该摩托车属于黑车,朱某和李某谈妥了600块钱购买,但是朱某未付款。一天晚上,我和李某去喝酒,然后李某让我走去停摩托车的地方,将摩托车开去给李某。刚上车还未打着火,便衣警察便来了,将摩托车拉去了派出所,让我第二天拿合格证,驾驶证,发票去赎回。李某知道后,没有发票和合格证,无法赎回来,便要求我赔偿600块钱。我说我现在没钱,在九月一日起每周赔偿50块钱。李某答应了。如今声称一个朋友出了点事故,急需600块钱做手术,要求我立刻给600块钱。请问李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坚东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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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济师、合伙人,执业二十年资深律师,曾在企业从事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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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多年在大型国企,恒大集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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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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