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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W公司起诉J公司,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400万元,经过两审终审败诉。后W公司再次针对J公司提起借款合同诉讼,诉讼中变更请求为不当得利返还。W公司一审胜诉,J公司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W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认为W公司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请J公司返还案涉款项与其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请基于的事实与理由不同,因此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问:这里的二审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 恰当吗?

14位律师回复

姜继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

王雷声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

46"

329人收听

林宏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31"

65人收听

王永秀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

44"

91人收听

阎书波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朱静涛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袁宝慧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丁玉芝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王东栋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56"

61人收听

郝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白燕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孙璐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所

王蔚律师 北京-丰台区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52"

61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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