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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起诉J公司,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400万元,经过两审终审败诉。后W公司再次针对J公司提起借款合同诉讼,诉讼中变更请求为不当得利返还。W公司一审胜诉,J公司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W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认为W公司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请J公司返还案涉款项与其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请基于的事实与理由不同,因此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问:这里的二审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 恰当吗?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转入秦南律师事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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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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