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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起诉J公司,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400万元,经过两审终审败诉。后W公司再次针对J公司提起借款合同诉讼,诉讼中变更请求为不当得利返还。W公司一审胜诉,J公司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W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认为W公司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请J公司返还案涉款项与其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请基于的事实与理由不同,因此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问:这里的二审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 恰当吗?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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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就读于澳门,毕业后回内地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专职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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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教授《劳动法》、《经济法》等多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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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事律师行业6年,服务于多家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擅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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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多年,代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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