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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事业单位被判有期徒刑,判刑前的工资是按人社部2013(69)文件第一项第四条还是第一和三条执行,单位的意思是因为判刑前受过行政刑事处分所以工资按第一项第一和三条75%开,我认为按此标准,第一项第四条规定:从生效判决起解除原工资待遇岂不成了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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