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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天津,给石家庄的同学汇款,累计15万,后发现同学涉嫌诈骗,遂以诈骗案报案,先在石家庄报案,但石家庄公安机关以管辖权在天津为由,要求在天津报案,之后于2012年在天津报案并受理,但找不到嫌疑人,采用的网上追逃,于2016年4月20多号,抓获嫌疑人,2016年5月-2017年5月对该嫌疑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017年10月采取监视居住,现天津公安机关回复,该案件嫌疑人口头提出诈骗钱财给第三方没有收款凭证,且嫌疑人只能提供第三方的名字,无其他任何信息,现公安机关给我回复天津检察院认为案件应该归石家庄管辖,而且嫌疑人提供的第三方根本没办法证实是否存在,现案件一直挂着,损失也无法追回,这种情况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么,应该在天津起诉还是石家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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