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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本物业公司碰到需要向街道办,出具某小区业委会参选人的已交费证明书。
一共是20位参选人,我是公司监事,监管财务,所以很清楚其中有六人没有交费记录,这六人中有前业委会四人,他们与我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因此,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持股50%),不顾公司章程和公章私用协议,私用公章造假了一份交费证明给街道办。
我们公司另两位股东(共持有50%股份),在接到消息后,立刻拿着按有手指印和全部股东签名的公章使用协议,到街道办出具证明,指出法人代表私用公章,没有全部股东签名的证明书是无效的!
但是街道办不认可物业公司公章使用协议,说是公司内部问题,他们宁可只信有公章的假证明,叫我们去打官司。
请问,作为国家政府行政机构之一的街道办,在处理事务时,枉顾《民法典》合同篇和《公司法》对公章使用协议的法律保护,却要普通自然人去打官司,再去采用相关法律,这叫什么事?
国家政府机构都不认可国家法律,那请问我们的公章使用协议,到底能不能在此事务中终止这份假的交费证明书?
如果能终止,又是根据什么法条为依据执行!
韦杰文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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