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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外地打工者,在一家机械厂做电工。这个公司是两个老板合伙经营,一个是法人,一个管技术。7月28日开始,技术老板让我在他参股的另一家公司帮忙,一直到8月4日。在回我公司前,另一家公司同我公司技术老板协商并经我同意,让我在干两个公司的电工工作,结果8月5日下午,我公司法人老板宣布我工资结算到7月28日,从此不再是公司员工。请问他这么做是否合法?我能否申请补偿?
陈爱军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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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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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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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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