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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时,女方写了一份承诺书,“在拿到离婚证之时,立刻转账人民币4万元正,至此男女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缠”。离婚后男方查到女方在婚后盗用男方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把婚后工资收入,存在里面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隐瞒男方将婚前租用的房屋买下,在缴纳购房款前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上转出了大额资金,离婚前把账户所有资金都转走了,离婚时财产未能分割。现在准备向法院起诉分割,请问离婚时女方写下的承诺书对法院审理与判决是否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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