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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家孩子前些日子入职一家民营学校,试用期三个月,入职时签了一份合同,要求入职者如果学校已经录取了必须来上岗并且在签下一个劳动合同前如果离职需缴纳违约金3000元,当时并未向求职者详细说明下一个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签订时间,现在刚刚工作了有半个月,就又要求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就是要求求职者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如果离职需缴纳两万元的违约金,孩子感觉这份合同不合理不愿意签,提出离职,学校要求拿第一份合同里的违约金3000元才归还扣押的证件,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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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律师 河北-唐山 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

  • 首先,自入职时,您的孩子与学校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存在试用期过后行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第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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