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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前些日子就职于一家民营学校任教,就职时签了一份定岗合同,意思就是学校录用你了,如果你不来上班而让校方失去其他优秀员工,说在试用期到签下一个劳动合同如果离职需缴纳违约金3000元,当时现在孩子刚刚工作了半个月就又要签一个合同,合同要求职工如果在试用期到签正式合同前离职需缴纳两万元违约金,当时校方并未向求职者详细说明下一个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签约时间,现在孩子感觉校方要求签定的第二份合同不合理拒绝了提出离职,学校要求孩子拿3000块钱的违约金才能将扣押的教师资格证归还,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说得有点啰嗦表达不是很清楚大概意思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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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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