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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11月加盟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有效期3年,并一次性交付了20万元加盟费,合同中规定在通辽市区仅设置一家,不再授权设立其它同性质机构。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销售运营本产品,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依法索赔。可在2017年8月北京总部私下在我校区招收至少两名学员(我们已经掌握证据),2018年7月16日我们向北京总部提出了关于违约申诉信,要求执行合同中有关条款,第一次电话总部某督导跟我们协商返还两位学员学费的35%(我们应占有份额是40%),为了不影响继续合作,我们也表示同意,当我们补充说明不允许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假如再次发生将按合同中规定依法索赔,总部某督导大发雷霆,并用各种不实之词诋毁我们,不但不给我们退款,还用取消我们业务相威胁。请律师先生帮我们解惑,加盟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总部违约加盟校有权索赔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从业十余年,擅长不动产、婚姻家庭、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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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安全顾问、法律事务贴心管家-罗玉石律师,重庆君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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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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