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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刑事辩护1个月前

哦没什么只是小孩在在学校跟同学打架了。家长不和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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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超燕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

  • 小孩在学校被其他同学打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该从打人同学的监护人以及学校两个方面分析。
    ❶关于打人同学家长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离开了监护人的监护,整个教育活动都在幼儿园的控制之下,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是有一定程度认知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❷关于学校的责任
    如果孩子不满8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由于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到准确认知,也无法判断危险的发生,学校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法律推定学校对孩子受伤这一结果是有过错的,学校要想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对孩子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8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由于此时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法律条款】《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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