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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16年协议离婚,民政局备案的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离婚2年后,家庭发生变故,双方私底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给母亲,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之条款作废,双方对补充协议签字,按过手印。但未经过公证,也未在民政局备案。请问此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带走孩子,违反法律吗啊?这个协议书可以作为给孩子迁户口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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