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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房产纠纷的问题。
情况如下:老人于2020年病故,有一子二女。儿子于2010年已经病故,老人和儿子均未留下遗嘱。家中有房屋一套A,由老人和儿子儿媳共有,儿子另有房屋一套B。
我想请教的是
一,房屋A老人拥有的部分是否应该由两位女儿和儿媳共同继承?
二,如果上述问题成立的话,儿媳如欲出售房屋A是否必须得到另两位继承人的同意?
三,儿子于2020年去世以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老人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房屋B的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在老人2020年去世以后,老人群继承的房屋B的所有权是否应该作为老人的财产由两个女儿和儿媳共同继承?
感谢老师。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周润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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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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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5年来兢兢业业,勤勉上进,系贵大法硕,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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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具有六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主攻民商事法律事务,四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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