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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经济纠纷1个月前

¥9.90

您好,我的问题是,二○一O年与当地政府部门签定土地开发合同,愿合同约定亩交费每年六十元,逐年亩增加收费五元,现政府说我们收益高,属于不当得利,要亩收费四百元,不知道这个不当得利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查看李玉萍律师的回答

李玉萍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按你的的说法你们和政府签订有正式合同,所以没有不当得利的说法,如果只是因为收益高就要求你们重新缴纳费用的话,你们可以拒绝。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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