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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甲(男)、乙(女)为取得单位分配住房资格,达到多占住房的目的,商议先假离婚,房子分到手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分到房子后,双方怕单位发现真相影响不好,暂时没办复婚。2003年3月,甲因为工作变动和丙(女)认识,很快产生感情两人登记结婚。乙知道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和盘托出假离婚的真相,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自己和甲离婚登记无效,恢复婚姻关系,并要求撤销甲和丙的婚姻登记。
思考:婚姻登记机关是否会因为乙的请求宣告其与甲登记离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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