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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大多数老职工一样于2008年参加三亚单位集资房,19年办理房产证过程中与住建局签订合同中写着届时交易,要上缴百分之九十的收益给政府
经过多方打听,律师指出:这个合同必须有依据才合法,住建局指出依据是三亚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三亚市住建局将我们的经济适用房完全按照市政府修建的同心家园打头的安置房来处理。但是三亚市安置房应该是2010年房价上涨以后才开始修建,把我们的房子跟政府修建的安置房同等待遇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我们的房子应该按照2008年2月28日之前(即我们跟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三亚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或者按照老旧房子来实施。这个案子值得我们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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