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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国有企业,一直以为,公司为了体现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每年都由工会和职工代表制定,经领导班子批准,组织长线(3~5天),短线2天1夜的省内外旅游活动,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超出部分自负,不足也不发,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参加,费用在福利费支出,并按每人1000元计入当期收入交纳个个所得税,请问这样的企业活动属于“八项规定的公款旅游吗?”,请解答一下,感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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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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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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