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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绵阳安和精密加工厂上班。3月17号拿的工资条,应该是发2396元。然后20号实际工资发了1209元,打到工资卡上面的。我问财务,财务说的是2月份,2月1号到2月16号的工资是没有的。我们本来上班时间是2月2号,但是因为疫情,然后推迟到2月20号。从2月20号我们上班到29号,然后期间放了一天假。我想问一下他这个怎么解决,我可以把那2月1号到16号的工资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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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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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为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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