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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2013年9.5签订动迁协议,未书面告知我家户内人员分户。2014年2月底搬家,搬家后收到过渡费:住宿45000元(每月1500元,实际协议上写30*2*800元,奖励3000元 写3000*2 拆迁办以*2即为2户为由,但我们当时并不知道此意思)。(2017年回复户口本上2010迁入我家姑姑,答复意见:2013.9.9公示分户,按原面积置换)导致我姑姑诉讼我家要分家析产(我姑离婚后户口有迁入我家,婚后未建房,我家建房时她已婚常住地夫家)。目前问拆迁办分户依据是什么拆迁办只是在推脱…问村委会让找拆迁办…请问1.拆迁办分户是否应该在签订协议之前告知我们?2.姑姑诉讼我们是否合理?
孙新芳律师 山东-聊城 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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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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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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