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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年一个月”。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计算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劳动者在08年之前的所有工龄都归零了?哪怕是十年二十年?是这个意思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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