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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是因为收购水果,货款一分没少,由于装水果的袋子,当时果农说算了,因为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所以不要袋子钱也属于正常,当时都没有在意,一直到今年的6月7号左右,果农的母亲找我,说要袋子的钱,因为收货的话我们只记了斤数,所以我向她要当时他们留的一份存根,他们记的那个上面有明确的袋子数量,我需要向老板重新报账(袋子的钱)果农母亲说那个在她儿子那里,过两天发给我!后来一直到6月10号下午,她儿子来到我家里开的超市里面,我还是给她母亲说的原话,结果在我店里大喊大叫,我当时口头制止,结果在我店里第一次他先动手抓了我的衣领,第二次掐着我的脖子,把我拖到墙角,拳头在我头部就开始乱打,我当时为了尽快摆脱他,他体重200多斤,我体重160斤,在摆脱过程中我自卫还手,然后摆脱掉以后,他还准备继续进行伤害行为,当时店里有切豆腐的刀子,随手拿了起来,在周围人拉架的情况下,他去到了店门外,对我构不成威胁以后,我把刀就放下了,后面虽然有口头上的争执,但是没有在进行暴力行为,当时我方先报的警,到了派出所,进行录口供等一系列的问询以后,民警判定为互殴,我想了解一下,在我这个事件当中,在店里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自卫,为什么会判定为互殴,对方先动手,而且有前科,刚放出来一年,当时我头晕也告诉了民警,民警在一番委婉的说辞后,还说我也会被拘留,诱导情况下我签了谅解书,但是签完以后,我对赔偿金额不认同,但是却被告知谅解书已经起了法律效应!现在就很迷茫,对方来到我的店里,对我的一番暴打以及店里货物的打砸,我出于防卫,第一摆脱,第二在店内拿刀进行吓唬,并未追出店门,也没有对对方造成实质性伤害,为什么会判定我们属于互殴,如果我在民警诱导下签署了谅解协议,我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吗,可以重新要求民警对案件进行重新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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