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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9.90

注册资金没有认缴更换股东,原股东还承担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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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存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众民律师事务所

  • 新修订的公司法(7月1日生效)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只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在此基础上,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到履行期),那么原则上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受让人不履行,那么转让人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的股权是已到出资期限的股权,那么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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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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